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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促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作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儿童权利的实现更多依赖于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和司法的积极作为。我们要了解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法理和现状,并不断促进其完善和改进。

  儿童权利保护的法理逻辑

  对儿童权利进行保护,背后蕴藏着特定的价值取向和理论基础。

  一是人权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的论断,充分体现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的重要性。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儿童权利本质上属于人权范畴,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是正义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正义产生的根源在于物质资源的匮乏和分配问题上的冲突,是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状态下的产物,要解决的是自由和平等问题。儿童作为独立主体,他们自己没有能力采取行动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进而实现物质资源分配上的正义。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由“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构成,所有人都无差别地享有权利和自由,但是每个人在实现权利上的能力又是有差别的,应该区别对待不同主体,注意到弱势群体,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

  三是行政服务论。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上,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扮演了正义执行者的角色。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就是实现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和公民本位的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界都要重视培育未来、创造未来的工作,关心爱护少年儿童,重视支持少先队工作,为少年儿童办实事,让孩子们成长得更好”。

  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现状

  自1991年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以来,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儿童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建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统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地方各级有关儿童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儿童权利法律保护体系。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专门规定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全面发展权、受抚养权、受保护权,并明确指出“禁止虐待儿童”,既强调了儿童的主体地位,又体现了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性状,与《儿童权利公约》遥相呼应,为制定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提供了根本依据。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在涉及儿童领域主要体现在儿童权利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等两个方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害儿童生命安全的十多种罪行,并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从轻减轻等刑罚保护制度,并在程序上单独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行政法作为政府与百姓联系最为紧密的部门法,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内容更为细化。例如,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等六个方面的保护,做到了儿童权利保护的无缝衔接。再如,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虽然在儿童权利公法保护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比如儿童权利法律保护意识缺乏、儿童权利保护专门立法不足、文件“政出多门”导致冲突等问题。

  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立足儿童健康成长,观照儿童生存和发展多方面需要,不断建构和完善儿童权利法律保护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已成为我国儿童保护事业的鲜明特色。

  一是完善立法体系。在儿童权利保护专门性立法上应当持续发力,细化深化有关儿童参与权、校园安全、交通安全、家庭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解决“政出多门”可能导致法律条文衔接不畅的问题,健全立法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避免政策规定效应抵消。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健全家庭和社区监护制度。

  二是严格行政执法。儿童权利保护的成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的力度和科学性。在执法领域,一方面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校车安全等方面的执法力度和密度;另一方面要加强行政监管,将偏重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与事后执法并重。同时,应当加强对行政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督促执法主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儿童权利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司法保护。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逐步健全,但儿童权利司法保护依然任重道远。今后应当建立健全儿童权利保障的特殊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完善适用少年法庭的司法程序和办案程序,注重培养专业儿童权利保障司法人员。

  四是保障全民守法。保障全民守法,首要是普法,让法律入心入脑。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提升其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原则,教育引导儿童树立法治意识,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关爱儿童,预防针对儿童的犯罪,为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作者董双蕾 系中国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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