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赟芳)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查询结果;高等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教职员工所在的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介绍,新时代对师德师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教育部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丧失、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信息录入教师资格限制库。2018年,教育部印发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明确了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但是一些地方还是偶尔会发生教职员工性侵学生的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全社会要求严惩、防范的呼声很高。教育部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回应基层需要,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了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查询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全国范围内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有效避免了相关人员异地从教情况,切实将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引进等环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
关于《通知》出台的过程,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介绍,教育部高度重视准入查询制度和平台建设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查询事宜。在查询平台初步建成后,起草了试点通知,并征求了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法律专家意见,形成试点方案,2022年在5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2023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教育部进一步完善了准入查询制度,优化了准入查询平台,起草了《通知》初稿,并经认真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通知》印发稿。
《通知》明确,查询要求上,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在入职前查询《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结果使用上,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通知》强调,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查询或进行查询的,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此外,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还对查询内容进行说明。教育部在高检发〔2020〕14号文件规定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查询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主要考虑是:一是法律依据充分。高检发〔2020〕14号文件对性侵违法犯罪的界定较为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丧失、撤销教师资格有明确规定。二是基层强烈需求。基层希望进一步增加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内容。教育部从2008年起建立了教师资格限制库,近年来不断规范丧失、撤销教师资格工作。考虑到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覆盖一部分违法犯罪信息,之前出现过已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又入职学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此次查询进一步拓展了查询内容,将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也纳入拟聘用教师准入查询范围。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本着突出重点、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随着相关部门对查询制度的统筹完善、对查询内容的进一步明确,教育部将逐步拓展查询的违法犯罪内容,不断加强从业禁止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