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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期以法治提升大学治理效能

  大学治理是指大学利益相关主体为更好地履行大学职能、实现效率和公平统一,运用制度和机制管理学校各项事务的过程。在治理过程中,法治逻辑作为调和与规范相关主体间权责矛盾的重要原则和价值指引,在其中发挥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英国是率先开展高等教育治理的国家之一,运用法治的体制机制较为成熟,其高等教育治理中蕴含的法治理念有效推动了大学治理效能的提升。

  构建以章程为中心的规章制度体系

  依法制定大学章程,依章推进高校治理,是推动大学治理体系完善与效能提升的必然选择。英国大学章程规定了大学地位,并明确大学在学校设置、办学等方面的权责。

  在英国,大学章程是大学建校的基本条件,一般由大学的权力机构依据特许状及国会法案而制定。产生伊始,章程便确立了大学内部治理主体间的制衡关系,规约了大学内外部的法律制度环境。英国大学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委员会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通常,章程会就学校各级机构内各个委员会的设置、权力与功能等作出详细规定。不仅如此,英国大学章程将执行程序的公开性、实效性作为重要内容。每个权力组织的权责表述后都附有该组织应遵循的具体程序,以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来减少不必要的质疑和纠纷,保障章程的执行力。正得益于章程对权责明细的划分,各主体能在治理过程中保持制衡,使大学的发展得到各方的助益而非扯皮推诿。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大学章程在百年发展中呈现出越来越简约的趋势。高校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大学章程作为校内规章制度的综合,不可能对所有事务面面俱到,这就需要校内规章制度的配合与指导。除章程外,英国大学大都制定了细则、守则等不同效力等级的规章制度,共同构成大学治理的主要依据。由此可见,大学章程是厘定大学治理必备要素的纲领性文件,具有简约性和基础性,不可与其他条例或细则混为一谈。

  建立多元化、多层次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救济是权益维护的程序化机制,权益保护救济机制的建立健全与良好运行是权益保障的内在要求,也是衡量法治是否有效落实的重要标志。即便在社会层面司法救济较为发达的英国,各大学内部也建立了多元化多层次的权益保护救济体系。这也使得来自大学成员内部的矛盾在大学内部就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不过多占用外部法律系统资源。

  在教师层面,英国大学普遍赋予教师学术自由权利、学术职位保障权利、学术收益权利等各种学术权利,同时还建立了主要由投诉机制、申诉机制、上诉机制组成的教师权益救济机制。如果教师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向学监就具体侵害事项以书面形式进行投诉,学监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接收和处理投诉。如果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满,可依照规定向校内申诉委员会申诉,请求重新处理。如果教师仍不满,可在规定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庭送交上诉请求。

  在学生层面,英国大学学生享有安全权、反对不平等对待、知识产权等各项权益。自2017年英国《高等教育与科研法》颁布以来,学生的学习成功权保障越来越成为英国高校的重要目标。与以往侧重于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不同的是,近年来学习成功权越来越得到重视,由此高校教育质量更受关注,即高校应当提供促使学生能获得高水平发展和个人价值实现的优质教育,这也是高等教育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除了通过咨询服务、小组辅导等形式帮助学生了解自身权益外,英国大学普遍构建了由校监、学生纪律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法庭组成的多元化、多层次救济体系,以保证学生权利的实现。

  随着2004年英国《高等教育法》的实施,高校与学生纠纷的裁决权逐步受到来自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办公室的监督和审查。学生可通过官网、邮寄等渠道直接投诉。作为一个独立机构,高等教育独立仲裁办公室将所有大学纳入其中。仲裁办公室在收到投诉后将以书面形式联系学生,并将投诉副本发送给高等教育机构。

  打造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人文环境

  随着办学自主权逐步落实,大学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大学办学、管理活动越来越多被纳入司法审查范畴,涉及大学的各类复议、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如何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依法维护学校权益成为大学面临的重要课题。英国法治历史久远,其优良的法治环境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条件,也是英国高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最为重要的优势。

  大学法治环境建设离不开专业的法律管理队伍。从英国大学的实践看,法律服务部是必设的部门。作为学校重要的管理部门,法律服务部为学校各行政部门、各学院、系、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附属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统筹行使相应职权。该部门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律师团队组成,通过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估、控制和化解方案的实施,前移法律风险防范关口,在学校建章立制、合同和制度审查、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处理、重大决策事项等方面提供了有效、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法治环境也离不开师生的法律素养。虽然英国没有专门的法治教育课程,但法治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拥有着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强大的师资保障。例如,由英国公民教育基金会主导的校园律师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服务机构与特定学校合作增强学生法治素养。参与者以执业律师为主体,还包括一些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和商会等民间社团的相关人员。律师团队以大量新鲜实用的法律案例,给学校提供志愿者培训、教学资源更新等服务形式。同时,项目的公益属性,降低了法治教育在执行中的阻力,增加了实际执行中的适应性与可行性。

  (潘文娇系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董晓波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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