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已于日前正式生效。一部好的法律需要相关各方勇于职责担当,才能更好地落地见效。
梳理《职业教育法》文本,发现法条中明确列出了近20个践行主体,包括国家,国务院,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金融机构,院校、培训机构等。在“总则”中明确了开展职业教育活动的原则,即“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政府统筹”,指的是法律文本中提及的国家,国务院,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更多肩负着统筹的职责,也就是建立健全体系,制定机制、规划、目录,设立规则、标准,鼓励支持引导相关方积极参与职教活动,引导职教机构建立相关专业等,这些践行主题从顶层设计角度专注统筹职责。
“分级管理”职责是在上述国家层面行政部门的基础上,更多地指向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依据法律法规落实相应层面的规范管理、维护各方权益等职责。
“地方为主”是将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落地见效的关键举措。这里“为主”的应是“县级人民政府”,也就是将国家、省等上级政府制定的宏观政策与区域内社会发展、生产服务现实需要进行紧密结合,使之落实于职业教育实践中。今后,各县级人民政府在盯紧上级职教相关文件规划的同时,要切实扛起属地责任,将国家的职教意志进行属地化贯彻,做到因地、因校制宜。《职业教育法》中提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次数,远多于其他政府机构被提及的次数,通过细化法条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县级政府具体开展职教工作的职责。
“行业指导”既体现了职业教育与生产生活行业的紧密性,也赋予了行业类协会、学会等一定的引导职教发展的职责。从法定职责的角度,督促行业组织在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同时,还要参与职教事业建设,从而更好地履行为本行业人力资源环境健康发展助力的职责。
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是职业教育事业的主体工作机构。“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法》明确赋予双方的社会职责,特别是明确了双方在师资队伍培养、实习实训岗位供给、场地设施利用等方面能够实质性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职责。
“社会参与”是从法定立场申明社会各方面都具有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责与义务。只要有志于职教事业发展都可以参与其中,特别是那些具有代表性的教育机构和行业组织要承担起相应职责,这从一个侧面阐明了职业教育广泛的社会关涉度。
法律文本中还明确以“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为典型代表,发挥群团组织广泛联系社会各界的优势,特别是工会深度关联产业界的现实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百余年深耕职业教育的理论及实践,从参与制定职教标准,到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再到自身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是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职责,这些代表性群团组织的参与职责基本覆盖职业教育全链条。
总之,党和国家肩负着领导职责,更多地体现在宏观层面建立机制、协调统筹的作用,更多的是督促检查、经费落实、地方政策配套是否完善等,审核、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发挥各自优势。更多地执行职责、推动校企融合发展职责担在了地方政府肩头,特别是县区一级的属地政府。这一方面显示了国家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总体精神;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是切实关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属地社会经济形态联系最为紧密的互赖关系。
《职业教育法》作为具有一定社会保障意义的法律,各方主体除了要遵守义务,更多的还是要踏实践行,落实好各自职责。法已划定,责有担当,则高质量发展可期。
(作者张伯成系中华职业教育社联络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