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历时多年、职教界盼望已久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职业教育法》),终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突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调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为破解职业教育发展重要瓶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建设技能型社会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一部好的法律,需要在现实中得到很好的执行和落实,否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社会各界应在贯彻落实上下真功夫,切实履行起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作用。
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责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地方政府承担着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职责,既然《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就应该像重视普通教育那样重视职业教育,在落实职教法上出实招。
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切实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要按照事权责权对等原则,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按时、足额拨付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用于职业教育资金的统筹使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要专款专用。扩大职业学校助学金覆盖面,落实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倾斜政策,健全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
要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将重心放在规划战略、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上。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和税费优惠,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切实将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落到实处。
行业组织要发挥对职业教育的指导作用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是建设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必须在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上下功夫。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依靠行业相关专业优势,主动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在人才供需、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布局、课程体系、评价标准、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师资队伍、企业参与、集团办学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尤其要注意发挥行指委的作用,各行指委要按照工作职能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积极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和指导职业学校开展教学改革,使其真正成为职业教育政策建议者、信息传播者、校企合作推动者、职业学校服务者和相关活动组织者。
企业要践行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是职业教育的受益者,也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从法律上解决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制度缺位问题。
企业要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企业学院、产业学院、职业培训机构等形式,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
企业要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实践、学生实习。产教融合型企业应与职业学校合作,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职业学校要扎实做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本业
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要在做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本业上下功夫。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
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的规定,全面提升教师素养;要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普遍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要改进教学内容与教材,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要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作者雷世平系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授、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乐乐系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