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的颁布,孕育和发端于深刻复杂的时代情景之中。家庭教育承载着越来越多的历史使命,自身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着重要影响。促进法的出台,是全面回应当代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和发展对家庭教育的紧迫要求,在立法的观念、内容、结构上,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家庭教育以现代家庭生活为载体。家庭一直存在,但家庭的功能正在浓缩。伴随着社会的巨变,现代家庭生活的内容和结构相应发生着重大变化。
第一,家庭生活越来越“核心化”,内容局限于核心家庭内部的就餐、娱乐、游戏、集体讨论和共同阅读、履行家务等,与周边邻里和社区的联系逐渐减少;第二,家庭生活越来越“网络化”,由于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家庭生活大多发生在一个立体、复杂的网络空间之中,家庭成员在多重社会角色中频繁转换;第三,家庭出现了儿童生活“学术化”倾向,儿童生活很大一部分发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家庭生活与学习生活的关联也越来越多;第四,儿童的玩耍越来越“结构化”,开放式玩耍中的自定规则、自我组织、自我实施等重要环节被成年人取代,儿童成为既定活动结构中的单纯练习者,“玩耍”越来越多地成了没有自主性的“训练”。
现代家庭生活的这些特点,都是家庭教育需要认真正视的社会事实。促进法第三条关于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第二章中关于家庭的责任等阐述,都是以现代家庭生活为载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就是针对现代典型的、具体的家庭生活展开指导,这是家庭教育指导在当今时代背景下面临的重大挑战。
家庭教养方式植根于时代土壤。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父母进行家庭教育的思想、方法和行为,也可以称为教养方式。选择教养方式是家庭教育的核心问题之一。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教养方式一般分为专制型、放任型、权威型和忽视型四种。促进法对于忽视型有明确的禁止条文,而明显倡导权威型教养方式。
促进法中有不少关于权威型教养方式特征的描述,如在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上,提倡“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等。
不同的养育方式反映了不同的时代特征,反之,不同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则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主流的教养方式。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发展、社会流动机会加大、学校教育的制度性作用增强、家庭结构规模改变等时代特征,都导致权威型教养方式成为家庭的理性选择。
教养方式的非理性选择(如剧场效应),是权威型教养方式的极端化表现。极端的密集性教养方式如虎妈狼爸、“直升机父母”“鸡娃”等。这样的教养方式不仅对孩子的身心发展造成损害,还会导致不良的“家长学科消费”“家长应试教育”的兴起,而这是家长焦虑的一个重要来源。
促进法为了防止密集性教养方式的极端倾向,规定“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同时要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诱发过度和不良的家长教育。
现代家庭教育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现代社会,儿童的发展不再是孤立的学校教育问题或家庭教育问题。包括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大学校教育,及包括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大家庭教育,构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现代教育制度。而现代家庭教育是现代教育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
家庭教育需要国家的支持、社会的协同。现代家庭同时存在着两个看似相反的趋势:家庭越来越私人化和私密化,也越来越公开化和公共化。现代家庭的公开化和公共化,体现为国家在公共的社会保障、司法、经济和教育制度等层面削弱家庭对家族和邻里关系的依赖性、女性对男性的依赖性乃至孩子对父母的依赖性,而是通过提供支持、保障、服务,通过倡导和禁止等,从外部协助现代家庭功能得到良性释放。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部支持、保障和服务家庭的专门法律,体现出很强的时代性。这部法律举政府和全社会之力,以“指导家长”为主(包括对家庭教育的观念、知识、方法等的科学性、规范性引导),以其他的支持和服务作为配套。把握促进法的时代性,有助于真正促进这部法律的有效落地。
(作者吴重涵系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贺小茜系江西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