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瑾唐娅辛记者刘盾)日前,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深圳市内幼儿园托班的设立、保育教育工作、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了规范。
《办法》规定,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至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至3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的,可开设托班。每个托班不超过20名幼儿,且托班数不超过该园核定班级数的15%。
《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至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办法》指出,幼儿入托年龄应为24个月及以上,托班班级应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每个班级至少配备两名专任教师。
在收费方面,《办法》指出,民办园托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社会承受能力、财政补贴等合理制定,依法报区教育和物价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深圳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