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幼小衔接对儿童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幼小衔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在逐渐尝试和探索中不断改进与创新,在改善幼小衔接和保障儿童福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以幼小衔接政策文本中规定的主要政策实施(或执行)主体作为划分依据,可将70多年来我国幼小衔接政策演变历程划分为三个时期。
幼儿园单向执行主体时期(1949—1988年)。这一时期的幼小衔接政策,主要将幼儿园和学前班作为实现从幼儿园向小学顺利过渡的全部责任主体,且未严格区分幼儿园教育和幼小衔接教育,以致于未能对幼小衔接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时间阶段、教育指标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幼儿园和小学双向执行主体时期(1989—2009年)。1989年国家教委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明确规定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这奠定了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幼小衔接政策的基本思路,即科学的幼小衔接有赖于幼儿园和小学的双向合作,而非幼儿园单方面的责任。
同时,2008年上海市颁布《幼儿园幼小衔接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作为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规范和引导幼小衔接教育工作的专门性政策,它对全国各地都发挥着示范带头作用。由于明确的“幼小衔接”概念被提出,幼小衔接的主要任务也进一步得到明确,即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创设良好的环境,通过多种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入小学做好准备。
多元利益相关者执行主体时期(2010年至今)。以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为分水岭,十余年来我国幼小衔接政策主要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小学起始年级坚持零起点教学和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幼小衔接工作的基本要求、基本任务和发展方向。
这一时期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多项幼小衔接政策,如2015年浙江省出台《关于做好“幼小衔接”教育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于2016年和2019年分别出台的《幼儿园小学衔接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国各地幼小衔接工作增强规范性和科学性。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推进幼小科学衔接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2021年4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颁布的推进幼小科学衔接的专门性文件,为未来一个时期幼小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指导方针和行动指南。
从70多年来我国幼小衔接政策的演变中,不难发现以下几点:首先,对“幼小衔接”内涵的理解逐步深入。幼小衔接不再仅仅是为入小学做准备而开展的教育活动,而是为了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进行的一项育人工程。其次,依托良性系统的支持合力推进幼小科学衔接。幼小衔接不再仅仅是幼儿园的任务,而是在建立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长期机制的基础上,整合多方教育资源,发挥行政、教科研、家园校力量的一项系统工程。最后,幼小衔接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科学化与相关科研进展密不可分。幼小衔接不再仅仅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行政事务,而是基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系统循证工程。
为进一步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我国幼小衔接政策还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引导和规范作用:
其一,着力破解制约幼小科学衔接固化的体制机制问题。幼儿园与小学在体制机制上存在固有差异,如课程与教学管理、师资队伍管理、教研管理等,这些是造成幼儿园与小学无法有效统筹联动的“硬伤”。这意味着,打破两个学段间体制机制的壁垒,是推进幼小科学衔接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
其二,着力推进幼小科学衔接政策的落实。对于幼小衔接这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制定科学的政策蓝图只是起点,更重要的在于落实并取得实效。为此,各级教育部门在研究制定本地幼小科学衔接方案时,不应只以行政强制力推动,而是应当充分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充分调动幼儿园和小学参与的积极性。
其三,着力构建幼小科学衔接的综合配套政策体系。实现幼儿园与小学的科学衔接,既是一项专项工程,也是一项综合工程。确保幼儿园与小学建立联合教研制度所必需的时间保障、业务指导保障,推动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所必需的课时保障、内容保障等,仍有待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
(作者董吉贺 刘源 程伟系山东女子学院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