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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外培训要刚柔相济

  治理校外培训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学校、培训机构、教师、家长、学生等多个主体。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需要系统化思维,但监管不等于“管死”,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让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几大关系。

  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所谓“标”,是指当前涉及校外培训以及校外培训市场存在的各种违约违规违法和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过度营销、“圈钱跑路”等违反协议规定、法律法规的行为。治标,就是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本”,是指校外培训乱象背后的制度环境和利益机制,如资本无序进入、不能有机配合学校教育、不能尽快实现转型、破坏教育生态等普遍存在的问题。治本,就是要追根溯源,找准问题背后的制度、体制、政策和管理上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方法,理顺利益关系,构建教学质量有保证、市场秩序有规范的正向激励。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宣部、教育部等八部门研究出台《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地方相关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专项行动。校外培训市场的乱象,其核心问题还是人民群众对教育公平的焦虑和渴望。在校外培训长期疏于监管的现实环境下,校外培训监管工作的重点必然是先治标后治本,冶标的同时着手治本。坚持治理教育的外部环境与治理教育的内部环境并重,在严抓监管的同时,把治理校外培训着力点放在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上。积极推进个性化、多元教育,以满足受教育者多元的教育需求;改革教育评价体系,突破单一的分数评价体系;建立多元评价体系,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真正让合理的校外培训市场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者”。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教育是涉及民生的公益领域,教育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等于政府不发挥作用,也不是否定或弱化政府的作用,而是要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在保证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治理市场乱象。

  校外培训机构作为市场的主体,在教育产品的提供上,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决定为学生提供什么样的教育产品、提供多少等;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上,需要积极进行教学模式创新、加强课程开发、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增强自身行业竞争力,等等。但校外培训服务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对教育具有典型的外部经济性。市场使培训机构更多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浪费,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来对冲市场的负面效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逆周期调节及优质教育资源提供等,为市场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环境,起到监督作用。

  从严治理与加强引导的关系

  从严监管就是对退费难、卷钱跑路、以应试为目的校外培训、变相卷土重来等问题,尤其是对虚构信息、恶意欺诈行为等严查严处,彰显治理威严,防止破窗效应。同时,在“互联网+教育”大背景下,须引导校外培训融入传统教育生态。资本在校外教育的投资中,不能忽视教育的根本意义,校外教育培训具有产业性质,但不等同于产业。校外培训要始终保持教育的本质属性,不忘教育初心。就校外培训的功能而言,校外培训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优质且不同于学校教育的差异化教育产品,才能吸引家长、学生购买服务,实现教育领域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有效互动。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成立了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等,校外培训乱象大大改善。从严治理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引导。8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学习推广北京等地经验做法进一步做好“双减”工作的通知》,其中,北京市构筑资金监管“防火墙”、上海市出台校外培训服务类别鉴定指标、福建省“点题整治”校外培训、辽宁省开展“双减”专项督查等,为治理校外培训提供了经验。

  监管与服务的关系

  监管是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义务和担当。监管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经济,服务教育,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监管的核心是服务,而服务则是政府的“人民性”的具体体现,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的要求。

  在本质上,监管是通过“看得见的手”来克服市场“看不见的手”自由放任的局限性和市场失灵的弊端,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公平公正的环境和保障。政府对校外培训监管所要研究的不仅仅是政府监管的工作方式,更重要的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从社会的角度考虑,人民需要的是什么样的校外培训、什么样的校外培训监管,如何让老百姓享受便捷优质的校外培训。因此,校外培训监管的核心目标在于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服务,寓监管于服务,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改善人民群众对校外培训的体验,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监管。

  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的关系

  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应该是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要面对无数独立的市场主体,如果仅仅靠政府唱“独角戏”,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很难保证。

  校外培训监管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灵敏度高、工作难度大,单靠政府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的参与,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社会力量监管为辅的大监管体系。一方面,政府监管的重点应该集中在质量上,加大对校外培训和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利用监管引导、改变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习惯,提升校外培训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自律能力。另一方面,从校外培训的特点看,其教育教学活动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供求关系,充分发挥校外培训行业协会专业性强、占有信息丰富等方面的优势,制定校外培训准则、进行评价评估等职责可交由行业协会来承担。行业协会的监管更好地体现了社会监管的灵活性、专业性、及时性等特点,既有利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和行为的全方位覆盖,也有利于市场调节机制的培育与成熟,真正成为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

  部门间协调配合的关系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也是纵横交错的组织系统。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公共事务监管日趋“复杂化”以及“跨域性”,政府监管行为的有效开展必须有赖于政府部门间协调配合、相互合作、作用互补、协调统一,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有效实现监管的目标。

  从校外培训监管的实践看,其涉及监管主体、监管依据、监管权限、监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在“双减”工作中,各个部门只有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监管的职责才能不折不扣地落实。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发展,网络技术支持为政府部门实现“一站式”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平台和手段,不仅打破了政府部门之间的界限、整合简化了政务流程,而且实现了信息数据的共享。这虽然是社会的需求,但未必能成为各职能部门的内生动力,须通过法定行政程序规则整合部门网络信息资源,形成协同治理机制。校外培训的野蛮生长不仅对消费者不利,还会危及行业本身。伴随越来越严格的政策监管,行业将回归教育本质。校外培训治理需要在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学生发展需求和个性化差异的基础上,聚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刚性约束”和“柔性管理”相结合,压实监管责任,提高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形成良性有序的治理环境,推动校外培训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董萍系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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