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郝文婷)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该条例共111条,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和其他教育活动,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要求,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受教育者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导受教育者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自治区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
针对基础教育阶段,该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当前教育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学前教育阶段,明确要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和城镇配套幼儿园建设,避免“小学化”倾向。义务教育阶段明确学校要开足开齐国家课程,不得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不得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进管理模式,化解择校难题,消除大班额、大校额,并对减轻学生作业负担、校外培训负担及保障学生体育锻炼、身心健康发展等教育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对促进普通高中特色化、多样化办学,推进学校育人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制度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该条例对促进全区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差异化发展,推进“双一流”建设,强化职业教育类型发展,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等都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