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蒋亦丰)日前,浙江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招生计划、招生范围、资源统筹、指标到校制度等11个方面内容作出统一规范。
浙江提出,各地要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合理确定普职招生比例。学位资源不足的县(市、区),可由所属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学位资源不足的设区市,省教育厅将统筹调配学位资源。地处县(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当在本县(市)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当在主城区内招生,不得跨区招生。
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比例不得低于学校招生计划的60%,不得将特殊类型招生指标包含在分配生指标中。分配名额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并向农村初中倾斜。不得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认定部分普通高中开展特色办学,在规定范围内自主招生。
按照要求,各设区市须在2022年全面建成市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平台,覆盖设区市范围内的所有高中学校,加强招生计划编制、报名和录取等全过程的统一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线下招生、提前招生、零散招生;所有招生类型(包括省市统筹、特殊类型、分配生等)均须在招生平台录取,不在市级统一招生平台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同时,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对未回浙江省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防止变相“掐尖”招生,禁止“中考移民”。
浙江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举办普通高中的主体责任,争取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