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些地方探索由司法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做法。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兼职法治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国家层面确认了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制度。过去二十多年来,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副校长制度,为加强中小学校依法治理工作特别是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要看到的是,这一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有些学校没有法治副校长,有些法治副校长工作流于形式。教育部牵头,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面促进我国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了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制度体系
2021年以来,我国进一步改革完善了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中心的中小学校依法治理制度体系。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2021年3月和9月,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两部重要规章实施,上述“两法”“两规章”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小学校提出了大量具体要求。但如何有效落实上述法律制度?当前中小学校普遍缺乏的是专业法律人才。人是最关键的因素,由于缺乏专业人才的支持,上述法律制度在执行中普遍面临很多挑战。教育部牵头发布《办法》,将有效强化中小学校专业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为学校依法治理特别是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依法治校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强化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统筹
过去多年来,全国各地对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的部门并不统一,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带来供需脱节的问题,有的地方供方很主动,司法机关积极推荐了法治副校长,但学校不积极;有的地方学校迫切需要法治副校长的支持,但缺乏强有力的供给方。这种局面影响了法治副校长作用的发挥。本办法最鲜明的特点是教育部牵头发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主责单位,这样就有效实现了供需双方的统一,更能实现对法治副校长的选任、分配、培训、支持、考评及奖励等。可以说,《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国统一的法治副校长制度的确立,将有效推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对法治副校长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由于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所以法治副校长在具体工作中也面临很多具体问题。比如,人员专业素养难以保障,有的法治副校长虽然是法律专业人员,但并不了解与学校及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事务;有的人员更换频繁;有的很少参与学校相关活动等等。《办法》确立了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基本内容,至少在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法治副校长的工作内容,强调了法治副校长要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具体工作内容。二是明确了法治副校长的任职条件,特别强调了要有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经验、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特点。三是明确了选聘的程序,提出了公检法司等部门推荐、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建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学校聘任等具体程序。四是强调了对法治副校长的培训制度,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培训方案和规划、组织开展培训,特别提出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培训的要求。五是明确了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支持制度,派出机关应当保障法治副校长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便利,要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六是对学校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学校高度重视法治副校长工作,要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要积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等工作。七是要建立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考评制度,学校要按年度对其工作作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考评。八是对优秀法治副校长的表彰、奖励制度,明确提出派出机关应当将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等。
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全面推进中小学校法治建设特别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及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期待以落实《办法》为契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协作,为所有中小学校配齐、配好法治副校长,为依法治校、加强中小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夯实基础。(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