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刘晓惠)近日,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工作,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管理办法》指出,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并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
《管理办法》显示,培训机构只能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收费,预收费资金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到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管理办法》确定,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机构不得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学员在课程开课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可依法依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